(2017)陕01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冈市华窑中盛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中盛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柴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市华窑中盛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冈市华窑中盛窑炉有限���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第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法院主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承揽费用,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区别与承揽合同,最大的特征在于合同标的物为建设工程。第三、涉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分包单位,负责四川自贡自控抽屉窑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与《合同法》第275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高度一致,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四、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有随时解除权,而本案合同约定不得解除,可见其特征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综上,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争议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依法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