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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旭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旭静,洪荣根,萧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邱旭静,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洪荣根,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萧正娥,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旭静、洪荣根、萧正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旭静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洪荣根、萧正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