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新民与被告衡阳市松林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民,衡阳市松林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223号 原告:丁新民,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白。 被告:衡阳市松林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村九组。 负责人:唐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小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新民与被告衡阳市松林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丁新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新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新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丁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代理审判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廖玉婷 校对人:廖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