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国权、彭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权,彭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权,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彭秋梅,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吴国权与彭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国权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秋梅所有的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秋梅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