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与侯冬林、樊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侯冬林,樊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1号原告: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泰兴市江平中路38号。经营者:朱爱珠,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冬林,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樊翠华,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与被告侯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经营者朱爱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生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侯冬林、樊翠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侯冬林、樊翠华立即给付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货款5370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侯冬林、樊翠华返还蒙牛冰柜3台、安井冰柜6台,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侯冬林、樊翠华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8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发生冷冻食品买卖往来,侯冬林多次赊欠原告货款。2015年2月17日,双方对账,侯冬林出具欠条言明:欠货款36000元。2016年双方继续发生买卖往来,自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2日,侯冬林赊欠原告17702元。另2008年6月开始至2012年4月侯冬林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蒙牛冰柜3台,安井冰柜6台,价值37923元。现原告向侯冬林催要货款发现,侯冬林已外出,且下落不明。樊翠华与侯冬林曾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侯冬林、樊翠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2,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侯冬林、樊翠华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主要从事安井冷冻食品批发、零售业务。被告侯冬林、樊翠华经营泰兴市宣堡镇世纪年华超市以及高港区胡庄镇世纪年华超市。两被告因超市经营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进货。2015年2月17日,双方结账,被告侯冬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货款(安井)叁万陆仟元正。注:前有一张收条14000元作废。侯冬林”。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上有被告侯冬林签字的送货单4份,货款共计8810元;上有案外人单乐签字的送货单3份,货款共计5986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冬林未能还款。另查明,被告樊翠华与侯冬林于1995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5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诉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与被告侯冬林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2015年2月17日,被告侯冬林就此前未清结的货款出具金额为36000元欠条一份。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侯冬林供货,侯冬林又欠原告4批货款共计8810元,故现原告向被告侯冬林主张要求给付货款,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案外人单乐签字的送货单3份,货款金额共计5986元,是否为被告侯冬林所欠。原告虽然当庭陈述单乐为超市店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单乐的身份,故案外人单乐签字的送货单不应视为被告侯冬林所欠。如原告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所诉货款虽系被告候冬林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的往来,但是发生在其与被告樊翠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樊翠华又未能举证诉争货款是被告候冬林个人债务,故诉争货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侯冬林、樊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冬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货款44810元。二、被告樊翠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泰兴市江平路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侯冬林、樊翠华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万宁代理审判员 史晴人民陪审员 黄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网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