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黄家田村新进组。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胜街居五组,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蒲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该案法律文书款70000元,利息4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按原效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刘 怀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一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