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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运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介休市义安镇英章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刘运奎,介休市义安镇英章运输队,郭英章,王有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介休市三贤大道东侧纬三路南侧信合苑小区南铺*号楼*号商铺。负责人宋志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奎,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刘继德,男,汉族,1956年4月17日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义安镇英章运输队(以下简称英章运输队)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负责人郭英章,该运输队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英章,男,54岁,汉族,介休市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吉,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介休市人,住本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运奎、介休市义安镇英章运输队、郭英章、王有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以已履行了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