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从飞、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从飞,尚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尚从飞,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红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尚从飞与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红娟已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