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致中被执行人洛阳市绿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致中,洛阳市绿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致中,男,193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市绿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7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436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43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康 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