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波行贿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6刑申6号李波:你对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来源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07年7月3日你与原审被告人许颖(白山市实验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订合伙兴办白山市实验幼儿园江畔明珠分园协议,2007年9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本应由你承担的房租费改由江畔明珠幼儿园支付,为你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原审被告人许颖供述与自诉材料证实,你将自己应得的播音主持、舞蹈两项的小队费,通过财会送给原审被告人许颖的姐姐许晶,以此表示对原审被告人许颖帮助的感谢,你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你申诉称你的供述笔录是侦查机关利用非法手段取得,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