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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宸旭与高洪岭、李秀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宸旭,高洪岭,李秀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65号原告:刘宸旭,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建立,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滦南县(系原告刘宸旭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洪岭,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李秀芸,女,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高洪岭,即本案被告高洪岭(系被告李秀芸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宸旭与被告高洪岭、李秀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宸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宸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宸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宸旭负担。审 判 员  郭丽萍审 判 员  王彦军代理审判员  贾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