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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志明与北京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北京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8602号原告:刘X,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豆各庄村村委会北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北京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