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仲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74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主要负责人:张晓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被告:仲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被告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审 判 员 岳 阳审 判 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