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阳,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855号原告:王春阳,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东,男,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春阳诉被告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杨国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