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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波、桐梓县特色烫皮牛肉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波,桐梓县特色烫皮牛肉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146号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东岭雅居1栋1单元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赵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湖,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成年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特色烫皮牛肉店。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街道办事处马鞍山君悦国际D区15号门面。经营者:罗杰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桐梓县特色烫皮牛肉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