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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象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049号原告西安大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号**幢*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094797144X。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男。被告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新路与苑城路交汇处东南角新府百姓市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686768F。法定代表人马继荣,经理。原告西安大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其与天天向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其向天天向上超市供货。2016年5月份后天天向上超市不能按约支付货款,截至2016年7月累计欠款13830.44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向其发放告知函,称由被告接管天天向上超市的所有债权债务,并将超市名称更名为新府好又多。2017年1月超市关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830.44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大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