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刘星星诉黄雪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星,董望妹,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黄雪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209号原告:刘星星,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望妹,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7048-2。法定代表人:劳威文,男,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民,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飞,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星星诉被告董望妹、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黄雪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星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与被告董望妹、被告市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民、李金海、被告黄雪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星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董望妹、市一医院、黄雪飞共同赔偿医疗费13000元、伤残补助金173126.4元、误工费58429.5元、护理费3708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元、营养费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鉴定费1957元,合计336642.9元;2、案件受理费由董望妹、市一医院、黄雪飞承担。事实与理由:董望妹在武穴市××江大道××号宝辉宾馆一楼经营家用电器。因安装空调业务的需要,雇佣刘星星为其购买空调的客户安装空调,但未对刘星星进行上岗培训,也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市一医院委托黄雪飞先后向董望妹采购八台空调,其中2016年8月11日黄雪飞代市一医院向董望妹采购一台格力32福景园空调。董望妹当日送货到市一医院,安排刘星星安装空调。2016年8月12日9时,刘星星到达市一医院四楼的外一科,黄雪飞指示刘星星先拆除四楼外墙的旧空调,后再安装新空调。刘星星在拆卸旧空调时,因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承受旧空调的重力,导致刘星星随旧空调机一起坠落到地上,造成刘星星受伤。刘星星受伤后,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3天。出院后,委托湖北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刘星星身体所受损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刘星星身体不同部位所受损伤伤残分别为八级和十级。在四楼外墙拆卸、安装空调属室外高空作业,负责组织安装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刘星星受董望妹雇佣和市一医院的指使,在四楼外墙拆卸旧空调装新空调时未采取任何无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刘星星坠地受伤,董望妹、市一医院、黄雪飞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刘星星提起诉讼。被告董望妹辩称,一、董望妹将客户购买的新空调以每台1**元的价格承包给刘星星安装,安装工具由刘星星自备,安装空调过程中的风险由刘星星承担;二、董望妹将涉案的空调销售给黄雪飞,与黄雪飞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董望妹与市一医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在本案中,刘星星是在拆卸市××医院外××楼外墙的旧空调过程中受伤的,该行为与董望妹无关,拆卸旧空调的费用不由董望妹承担;四、董望妹已经垫付刘星星医疗费48500元,要求本案一并处理。被告市一医院辩称,一、市一医院与刘星星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不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星星诉称受董望妹的安排到市一医院来安装空调,而市一医院与刘星星不认识,也根本没有将拆除旧空调事务交给刘星星承揽。市一医院因旧空调损坏需要更换新空调,从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一次性购进三台空调及诊断床、保险柜等,新空调的安装和旧空调的拆卸由出卖人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黄雪飞)承担。市一医院与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黄雪飞)之间存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拆卸旧空调行为与购买新空调及安装是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对旧空调拆卸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应由出卖人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承担,市一医院作为购买人不承担责任;二、市一医院也不是受益人,不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市一医院是新空调的购买人,拆除旧空调也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并不是无偿接受帮工。综上所述,市一医院与刘星星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也不是受益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驳回刘星星对市一医院的起诉。被告黄雪飞辩称,一、在本案中,刘星星诉称黄雪飞是受市一医院的委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即使是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承担;三、刘星星作为专业的安装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刘星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造成自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刘星星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刘星星提交的天虹电器新老用户档案表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原告刘星星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而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6年8月12日,事故发生时,房屋的租赁期限已过,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刘星星提交的湖北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三被告均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市一医院提交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尽管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方是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但实际与被告董望妹形成空调买卖关系的是被告黄雪飞,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并不销售家电,被告黄雪飞是武穴市精典家俱商场的业主,故应认定被告黄雪飞与被告市一医院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被告市一医院的举证目的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市一医院外一科旧空调损坏,市一医院将拆除旧空调、购买新空调及新空调的安装业务承包给黄雪飞。当日,黄雪飞在董望妹经营的家电商店购买一台格力1.5匹空调。在新空调送到市一医院后,董望妹通过电话联系刘星星到市一医院安装,约定安装费用为100元由董望妹支付,安装工具由刘星星自备。2016年8月12日9时,刘星星到达市一医院住院部四楼的外一科。黄雪飞要求先拆除四楼外墙旧空调,后再安装新空调,确定拆除旧空调的费用为100元。刘星星在拆卸旧空调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拆除旧空调的固定螺丝钉后,刘星星双手提起旧空调,因自身的力气不足,不能承受旧空调的重力,导致人随旧空调一起从四楼坠落到地上,造成刘星星受伤。刘星星受伤后,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3天,医疗费共计61764.99元,董望妹支付48500元,下欠13264.99元未支付。2016年12月10日,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科剑临法[2016]鉴字第275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刘星星所受的伤,伤残等级属八级;2、后期治疗费3万元(或据实结算);3、误工休息时间18个月,护理期限10个月,营养期限6个月(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包括二次手术)。刘星星支付鉴定费1957元。另查明,2016年9月27日,市一医院支付黄雪飞外一科格力1.5匹空调2980元,拆除旧空调的费用150元。刘星星未取得安装空调资质。本院认为,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在完成工作任务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备。而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本案中,原告刘星星的工作任务是完成旧空调的拆卸和新空调的安装,自带工具,自主独立作业。原告刘星星安装新空调与被告董望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结算方式是按每安装好一台空调按100元获得劳动报酬,即按劳动成果的多少来结算,所以原告刘星星安装新空调与被告董望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刘星星拆卸旧空调与被告黄雪飞不存在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结算方式是拆卸旧空调按100元获得劳动报酬,原告刘星星拆卸旧空调与被告黄雪飞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刘星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卸旧空调是受被告董望妹的指使,拆卸旧空调劳动报酬100元由被告董望妹支付,且被告黄雪飞已收取了被告市一医院拆卸旧空调的费用150元,故应认定被告黄雪飞为拆卸旧空调的定作人;二、空调高处安装、拆卸属于特种行业,其作业人员应依法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方可上岗。原告刘星星明知在四楼安装、拆卸空调存在危险,仍然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作业,在拆卸空调的过程中不按规定佩带头盔,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规范,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市一医院将旧空调的拆卸、新空调的安装业务承包给不具有空调作业资质的被告黄雪飞施工,被告黄雪飞将旧空调的拆卸承揽给不具有空调作业资格操作证的原告刘星星作业,以及被告董望妹将空调安装业务承揽给原告刘星星,被告市一医院、黄雪飞、董望妹均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确定由原告刘星星本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市一医院、黄雪飞、董望妹各承担10%的责任;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原告刘星星系农业户口,原告刘星星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而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6年8月12日,原告刘星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对原告刘星星的残疾赔偿金应参照按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商务服务业的标准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护理费应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给原告刘星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9000元。对于交通费,尽管原告刘星星未提供依据,但原告刘星星在治疗过程中必然产生交通费,事实客观存在,对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对营养费酌情认定3000元。本次事故给原告刘星星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61764.99元、残疾赔偿金71064元(11844元/年×20年×30%)、误工费12806.40元(38953元/年÷365天/年×120天)、护理费25593元(31138元/年÷365天/年×天)、后期治疗费用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元(50元/天×103天)、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1957元,合计222335.39元。其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13335.39元。被告市一医院、黄雪飞、董望妹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刘星星2133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由被告市一医院、黄雪飞、董望妹分别赔偿3000元。被告董望妹、市一医院、黄雪飞分别赔偿原告刘星星24333.54元。由于被告董望妹已赔偿原告刘星星48500元,故原告刘星星应返还被告董望妹24166.46元(48500元-24333.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黄雪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刘星星24333.54元,其中的24166.46元由原告刘星星返还给被告董望妹;二、驳回原告刘星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被告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黄雪飞、董望妹各负担198元,原告刘星星负担1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夏进谷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俊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