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冬玲与范军伟、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玲,范军伟,屈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635号原告:程冬玲,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史泱泱,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军伟,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屈艳艳,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范军伟妻子。原告程冬玲与被告范军伟、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冬玲委托代理人与被告范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冬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3日,被告范军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范军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其已经归还借款1.6万元。被告屈艳艳未答辩。本院认为:范军伟承认程冬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屈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已偿还1.6万元,但未提供证据,原告也予以否认,故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军伟、屈艳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冬玲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婉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