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卜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驾驶哈尔滨市香坊区XX运输中心所有的黑A×××××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滨路和红旗大街环岛路口时,违反交通标志,逆向掉头行驶,因瞭望不够,将在人行横道线内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金某(女,殁年89岁)撞倒,随即卜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金某送往黑龙江省医院抢救,金某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挫伤,胸腹腔积血,左肘动、静脉、足动脉破裂,外伤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日,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卜某某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XX运输中心与金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金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实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