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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威、张建训等与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前刘营组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张建训,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前刘营组,李佩,李岩,王改英,年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406号原告:张威(曾用名张浩),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28日,住西峡县。原告:张建训(曾用名张训),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5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前刘营组。负责人:庞梭侠,组长。被告:李佩,女,回族,生于1956年1月17日,住西峡县。被告:李岩,男,回族,生于1991年4月2日,住西峡县。被告:王改英,女,回族,生于1960年9月10日,住西峡县。被告:年徳安,男,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张建训诉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前刘营组、李佩、李岩、王改英、年徳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张建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曹正伟审判员  朱 博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