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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诚、李连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诚,李连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徐诚,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连弟,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徐诚与被执行人李连弟、王学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300元,执行费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学金给付执行款4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5元。对剩余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连弟作出偿还计划,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偿还计划履行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