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2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云、武汉中盈智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武汉中盈智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2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智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6号常青小区1栋(江锋园)2单元703号。法定代表人周启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智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智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李云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智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