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芝兰、李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芝兰,李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异26号案外人:佟震,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申请执行人:韩芝兰,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李会芳,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在本院执行韩芝兰与李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佟震于2017年6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佟震称,韩芝兰与李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会芳之夫佟绍凯名下的房产一处,为此提出异议。该房产是我和父亲佟绍凯、母亲李会芳、哥哥佟雷四人共有财产。请求撤销对位于景县景洲镇二中北路回收公司家属楼2号楼4单元102室的执行措施。案外人佟震提供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景县私有房产所有权申请登记书房屋四面界墙申报表景县回收公司家属楼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一份、骨灰寄存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佟震及佟绍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景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书面证明书一份、(2015)景执字第422-1号执行裁定书及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评选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本院查明:韩芝兰与李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依据(2015)景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会芳之夫佟绍凯名下的房产一处(位于景县景洲镇二中北路回收公司家属楼2号楼4单元102室,所有权人为佟绍凯,证号为景州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韩芝兰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会芳送达了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评选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查封房产的所有权于2006年3月28日登记在佟绍凯名下,故认定该房产为其所有,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会芳及其丈夫佟绍凯名下财产,合理合法。案外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案外人对该房产所提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佟震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秀芳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洪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