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立峰、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37号申请人:王立峰,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639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广,总经理。申请人王立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在价值2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王立峰以银行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