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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与郭洪中、王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郭洪中,王三妮,郭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140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张瑞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洪中,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三妮,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郭恩刚,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案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与被告郭洪中、王三妮、郭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