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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龙与被执行人钟树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龙,钟树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薛龙,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钟树魁,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龙与被执行人钟树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树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薛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