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天津哈电自高阀门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津哈电自高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14号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海关大楼侧泰丰数码港湾4层。负责人:何德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哈电自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科城市花园6-401。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告天津哈电自高阀门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2017年6月8日以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资料部分欠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陈位初代理审判员  黄观海代理审判员  龚梦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一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