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煜房地产与王某、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1,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85号原告: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金仓,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经营者:王某2,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1、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1、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的起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1、河津市城南盛泰中央空调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秀云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人民陪审员 程慧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