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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檄、彭海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檄,彭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檄,绰号“檄魔气”,男,1985年1月19日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海,绰号“阿宝”,男,1989年7月28日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萍乡市人文公园职工,家住江西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檄、彭海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赣03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29日晚21时许,李某3(公诉机关指控称在逃)、王某和被告人谭檄、彭海开车到本市安源区萍乡高专附近时,接到萍乡农商银行银信支行副行长被害人李某1的电话。李某1要李某3安排一个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挂完电话后,李某3告知谭檄、彭海、王某称李某1经常要其安排女孩玩,这次要给李某1拍裸照,威胁李某1把其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如果他不答应就让他丢掉工作,谭檄等人听后均表示同意。随后,四人一起到本市安源区武警支队附近一发廊内找到一名卖淫女,并将该卖淫女带至本市安源区韶山路鼎盛大酒店开了8518房间,李某3将酒店和房号告知了李某1。期间,李某3还将该计划告知李某2,并约李某2到鼎盛大酒店门口见面。见面后,李某3安排彭海、谭檄、李某2三人去8518房间给李某1拍裸照。等李某1进房间10余分钟后,三人按照李某3的安排冲进8518房间,谭檄冒充卖淫女的表哥,李某2给李某1拍照,彭海先送卖淫女回发廊。随后,五人在安源区五陂下铁桥处汇合,并商量第二天再以裸照威胁李某1提高贷款额度之事。6月30日,五人又聚在一起,李某3用其新买的手机卡给谭檄打电话给李某1,但李某1没接,李某3又让王某编辑短信威胁李某1。7月1日中午,李某3、谭檄、彭海、王某一起去找李某1,但怕李某1带了人来,就未见面。当晚,李某3与谭檄、彭海商量如果李某1不肯贷款,就要其私人出20万元。之后,谭檄、彭海在安源区中央半岛小区附近与李某1见面,威胁李某1办贷款或私人借20万元,否则会将照片曝光,但双方未谈拢。7月4日,李某3、谭檄、彭海开车到人民公园附近找到李某1,李某3要彭海去跟李某1商量要钱的事情,彭海下车找到李某1要李某1拿20万元,李某1未答应,后谈好要15万元,当天先给5万元。16时许,李某1在安源中学附近将5万元拿给彭海。彭海拿到钱之后就将钱给了李某3,李某3分了1万元给彭海,拿了2万元归还之前欠谭檄的钱,李某3自己留下2万元。2016年7月6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五陂下镇政府门口一麻将馆内将谭檄、彭海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他在萍乡农商银行银信支行任副行长职务,李某3系其公司客户。2015年10月份李某3在他们银行贷款6万元,2016年6月29日下午5点左右,他照旧给李某3打电话提醒李某3归还贷款利息,但是打了两个电话李某3都没有接。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李杰回电话告诉他说在鼎盛宾馆开了8518房,将一个女孩子安排在了该房间,要他过去玩。他那天喝了酒,之后就打车来到鼎盛宾馆8518房间与该女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完事后不久,房门突然被人踢开,进来3、4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说该女子是其妹妹,并冲上来对他拳打脚踢,旁边有人不停用手机对他拍照,又拿出他的钱包,对他的身份证进行拍照,拍完后就有人对他说等着明天看大新闻,之后这些人就离开房间。2016年6月30日上午,他打了5、6个电话给李某3,李某3的手机都关机,到了11点15分左右,一个陌生手机号码(17180585839)给他发短信,内容是“你做人太失败了,等着纪委、领导和家人收照片”,他就回信息说:“朋友有什么事情好说,没有什么讲不清”,之后这个号码又打电话给他,一名男子在电话里跟他说知道他的工作单位、住址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还说要将照片曝光,他就约对方晚上6点半见面谈,对方同意,但他当晚有应酬,就没有去。到了7月1日凌晨,尾号5839的号码发短信给他说:“说好见面,你不出现,那就明天等着看大新闻”,他回信息说:“我今天喝醉了,你们有什么想法我能办到的尽量办到”,对方回答说:“不要和我来这套,这次一定要弄到你洗脚,我搜集了你很多资料,已经和吴局长约好了,我会把证据给他”,后他与对方约好白天见面。7月1日中午,对方要他去丹江五中,他一个人打车来到丹江五中,对方没有出现。之后又约在他办公室谈,对方还是没有来。当天晚上,他们又约在中央半岛见面,他到了中央半岛后,看见一辆五菱阳光汽车,车牌号为赣J×××××,对方见他来了,就将他推上车,车上有两名男子,一人在驾驶室,另外一人坐在中排座位。在车上时,他说愿意花3万元了结这事,对方要20万,或者从其银行贷款几十万出来,他都没有同意,对方说:“既然你没有诚意就不要谈了”,然后他就下车了。2016年7月4日上午10时15分,有人打电话说在他单位等他,他从商城往单位走,当他走到人民公园附近中国银行门口的时候,在之前面包车上敲诈他20万元钱的一名男子A走过来对他说“只要你把20万元钱给我们,我们就算了。”他说:“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现在也在到处筹钱”。男子A说:“你如果拿不出,就帮我们贷20万元钱。”他说:“要不你们先把贷款的手续拿过来。”这时,在面包车上的另外一名男子B走过来说:“不要谈了,”于是两名男子就走掉了,大概10时50分左右,男子A直接到他办公室说:“你现在先拿5万元现金给我。”他说:“我现在没有这么多,下午5点之前给。”当天下午5点多,他打车来到安源中学门口下坡处,将5万元给了男子A,后来打电话要对方将照片归还,对方说要他将后面的事情办好,他才会没事。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9点多,他和李某3、谭檄、王某等人在一起,李某3说其在李某1这里贷了一笔款,李某1总要其安排小妹,这次要弄个小妹给李某1下个套,等李某1做完之后就上去拍照,洗了李某1的脚。之后,谭檄就开着车带着李某3、彭海、王某去发廊里面找小姐去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李某3要他去鼎盛酒店,当他到时,谭檄等人已经将卖淫女送到宾馆里面下来。李某3说自己不方便出面,王某也说认识李某1不好露面,于是李某3就安排他、谭檄以及彭海去房间给李某1拍裸照。李某3要谭檄伪装成卖淫女的表哥,等10多分钟再上去,在门口先听一下,看李某1是否和卖淫女发生了关系,然后再叫服务员开门,如果服务员不开门,就直接破门进去,进去后由他给李某1拍裸照。李某3还说这次主要是因为其在李某1这里贷了款,李某1经常要其安排小妹,就想下个套给李某1,好让李某1给其增加贷款。李某1进了宾馆后,他们在楼下等了10多分钟,他和谭檄、彭海上楼,叫服务员开门,门打开后门上拴了一个链条锁,谭檄就一脚将门踹开。进去后,李某1一丝不挂盖着被子躺在床上,谭檄冲上去说你竟然搞我表妹,说完就掀开李某1的被子,彭海将卖淫女带到跟前,他就给李某1还有卖淫女拍了合照,并且将李某1的身份证拿出来拍照,在给李某1拍照的时候,李某1不配合并且反抗,谭檄就打了他,之后彭海开着谭檄的车将卖淫女送走。后来他们5人来到五陂下铁桥处汇合,李某3说:“既然给李某1拍了照就以此为要挟想办法要李某1把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如果李某1不肯就到银行曝光,让李某1洗脚。”第二天李某3拿出他买好的手机卡,要谭檄打电话给李某1,但李某1没有接,然后李某3就要王某拿着这个手机卡发短信给李某1,威胁李某1(意思就是要将照片曝光,让李某1丢掉工作)。李某1回电话过来,谭檄接的电话,谭檄说:“我就是要搞到你洗脚,下午就去你们行里。”李某1说约一个地方谈一谈,谭檄没有回应就挂了电话。后来他跟着家里去武汉打工,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晚上9点左右,他和李某3、彭海、谭檄吃完晚饭准备回五陂下,李某3和李某1通电话答应为李某1安排小姐。李某3在车上说其在李某1处办理了贷款,快到期了,想给李某1设个套,让李某1帮其还掉贷款,然后再要李某1帮忙续贷,第二也想吓吓李某1。接着,李某3就说等下随便去找个小姐,要谭檄冒充小姐的表哥,等李某1与小姐发生关系之后,再到房间里面找李某1的麻烦。之后他们从武警支队对面一个店内找了一名小姐,他和李某3打了辆出租车跟在后面,李某3打电话给李某2,李某2说在高专后门,他和李某3就到高专后门与李某2碰面。谭檄和彭海带着那个小姐到鼎盛宾馆开了一间房,谭檄、彭海出来后,车子停在宾馆附近,李某3就把商量的事跟李某2讲了,李某3要谭檄和李某2、彭海上去房间,李某2负责拍照,谭檄冒充小姐的表哥。晚上11点钟左右,李某2、谭檄、彭海就进去了宾馆,过了十多分钟,彭海带着那个小姐出来并开车将小姐送走,出来宾馆后,李某2发了几张照片给他,是李某1和那个小姐的照片。之后他们5人到五陂下派出所附近的桥上汇合,李某3说到时一起找李某1谈下贷款的事情,如果李某1不同意,就拿照片要挟,他们都同意。事后第二天,李某3要他编辑短信“你做人太失败了,你等着纪委和你的家人收照片”,李某3将该短信发给李某1。当晚凌晨,李某3要他编辑短信“不要和我来这套,这次我一定要搞到你洗脚,我已经收集了你很多资料,我已经跟吴局长约好了,我要把证据资料交给他”,他打完字后,李某3就将手机拿走了。事后第三天中午,李某3与李某1约好在五中门口见面,还没到五中门口,他们看见李某1跟一辆车上的人聊天,李某3说开车走,之后就回到了五陂下。之后,李某3、谭檄、彭海一起去李某1所在农某找李某1,他有事就没有去,后来李某3等人就没有跟他说这个事情了,直到他被抓。4、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谭檄的妻子。2016年7月4日晚上,谭檄将二万元钱打到了她工商银行的卡上。2016年7月6日,李某3打电话给她说谭檄、彭海、王某被抓了,原因是一个银行的行长因为贷款给他们,那个银行的行长要李某3安排女的到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杰等人就设了个圈套在宾馆房间里对那个行长拍了裸照,李某3还说是其害了谭檄。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照片辨认,李某1辨认出李某3,辨认出谭檄就是在五菱面包车上向他索要20万元钱的男子;彭海辨认出李某3、王某、谭檄、李某2;谭檄辨认出李某3、王某即“阿鼠”、彭海即“阿某1”;王某辨认出李某2、谭檄、彭海。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谭檄、彭海分别带领侦查人员来到鼎盛大酒店8158房间,指认该房间就是当时他们给被害人李某1拍摄裸体照片的房间。彭海带领侦查人员来到安源中学门口,指认该处就是李某1交付5万元的现场。7、提取笔录、照片,证实民警从李某1手机里提取李某3等人发给李某1的威胁短信并截图,从王某手机中提取李某1与一女子在宾馆内的照片以及一张身份证照片。8、借款借据,证实李某3于2016年4月20日向谭檄借款3万元。9、2016年7月6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五陂下镇门口一麻将馆内将谭檄、彭海抓获。10、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二被告人涉嫌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人谭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9日晚上8、9点左右,他开着车带着李某3、“阿某1”、“阿鼠”四人在高专附近转,这时安源宾馆旁农某的副行长李某1打电话给李某3,李某1要李某3安排一个妹(指安排一个卖淫女进行性行为),李某3就说“等我先问一下,等下再回电话给你”,李某3挂电话后说:“李某3这个人很差劲,每次都让我安排妹,而且每次在李某1这里贷款,到了还款日期,找李某1借钱还款,之后再取出来,李某1都要收很多利息,弄到我很不舒服,这次一定要搞李某1一下,洗了李某1的脚(指让李某1丢掉工作)”,并且李某3还说:“等我们给李某1拍了裸照后,让李某1把贷款的额度提高到30万,如果李某1不肯就将照片曝光,让李某1洗脚。”大家都同意。之后李某3又说:“待会给李某1安排一个妹,把妹送到宾馆去开好房,等李某1过来后,等10多分钟,我们就上去,到时候给李某1拍裸照”。李某1打电话给“阿某2”,他们将车开到高专后门,见到了“阿某2”,李某3就将此事告诉了“阿某2”。之后,他们来到武警支队对面一个发廊,他和“阿某1”进去发廊里面,找了个卖淫女,将卖淫女带到了鼎盛大酒店开房。开完房后,将卖淫女留在房间后,他和“阿某1”返回到车里,这时李某3、“阿鼠”、“阿某2”也到了酒店门口,他将房间号码告诉李某3。李某3打电话给李某1说安排好了。挂完电话后,李某3就安排他们说:“等李某1上楼后,你们过10多分钟再上去,先在房间门口听一听,看李某1和卖淫女是否已经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再叫服务员开门,如果服务员不开门,就直接将门破坏进去,然后给李某1拍裸照。”等了10多分钟,李某1就开车来到鼎盛大酒店,再等了10多分钟,他、“阿某1”、“阿某2”三人就来到房间门口,叫服务员开了门,但房门有一根链条锁,他将房门踢开,进入房间后卖淫女已经穿好了衣服,他冲到床边,将被子掀开,李某1没有穿衣服,“阿某1”就将卖淫女带到了床附近,“阿某2”就用手机对着李某1和卖淫女拍照,还给李某1的身份证拍了照,给李某1拍照的时候李某1反抗,他和李某1就发生了推扯。离开宾馆后,他们5人来到五陂下桥上汇合,李某3说:“既然给李某1拍了照,就以此为要挟,想办法让李某1将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其他人都附和李某3,李某3还说:“如果李某1不给提高贷款额度,就去银行,将李某1的裸照曝光,让李某1洗脚(指丢掉工作)。”2016年6月30日上午,他们五个人又聚在一起,李某3用之前就买好的手机卡与李某1联系,李某1没有接电话,李某3就让“阿鼠”发短信给李某1,李某1就回电话过来,李某3让他接的电话,李某1问有什么要求,他说要到李某1的银行去,让李某1“洗脚”。2016年7月1日上午11点左右,他们与李某1约好在秋收广场的迪欧咖啡见面,但怕李某1带了人就让李某1来丹江五中附近,还是没有和李某1见面。晚上7点多,在一辆面包车上时,他们商量好了如果见到李某1,首先以拍了裸照这件事为由,要挟李某1给他们贷款20万,如果李某1不肯贷款,就要李某1四人拿20万元。之后他们又与李某1约好在城南加油站附近见面,李某1一个人来到中央半岛,“阿某1”开着面包车,他坐在驾驶室座位的后面,他将车门打开,让李某1上车。在车上,李某1说:“你们这件事到底想怎么样,我准备拿3、4万元来解决这个事,这件事情就这样算了”,“阿某1”要李某1帮他们贷款20万元,李某1说现在银行贷款比较难,贷不到,之后“阿某1”就说要不就私人向李某1借20万元,李某1说没有钱,“阿某1”就说:“你这样说就是没有诚意,那就不要谈了,我明天就去你行里,将裸照曝光,让你洗脚”。之后将车开回中央半岛附近,让李某1下车离开。2016年7月4日,他、李某3、彭海开车来到安源宾馆旁边的萍乡农商银行,李某3让他和“阿某1”下车去银行找李某1,但李某1不在办公室,他就打电话给李某1,在人民公园附近看到了李某1,“阿某1”就走过去和李某1谈,“阿某1”回来后说已经和李某1谈好了,要李某1出20万元,李某1不肯,之后谈到15万元,并让李某1分两次付清,李某3听“阿某1”这样说之后,就让“阿某1”再去银行找李某1,让李某1下午准备好5万元钱,李某1答应下午付钱。下午,他将“阿某1”送到安源中学门口,他开车带着李某3回五陂下,后“阿某1”将从李某1那里拿到的5万元钱交给李某3,李某3从中拿了1万元给“阿某1”,拿了2万元给他作为归还之前借他的钱,另外2万元李某3自己拿着。12、被告人彭海供述,证实2016年6月29日晚上,他、李某3、谭檄、王某坐在谭檄的车上准备回五陂下时,李某1打电话给李某3,让李某3安排一个妹。李某3当时答应了李某1,但发牢骚说李某1经常要其安排妹,这次要给李某1下个套,先去找个卖淫女,安排到宾馆给李某1,待李某1玩完之后冲进去,要谭檄打李某1一顿并给李某1拍照,然后威胁李某1给李某3办一个20万元的贷款,他们都同意。他们开着车到发廊里找了个年轻的卖淫女,然后来到鼎盛国际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将卖淫女送到房间后,他和谭檄就下楼与李某3等人汇合,这时候李豪也在宾馆楼下。李某3安排他们等李某1上楼10多分钟后就上去房间里面拍照,要谭檄、他还有李某2三人冒充卖淫女的哥哥,由谭檄来殴打李某1,李某2给李某1拍照。李某1进入宾馆后的10多分钟,他们上楼,要服务员将门打开,门被链条锁住,谭檄将门踹开,进去后李某2就给李某1拍照,谭檄开始殴打李某1,他就带着卖淫女离开房间,下楼后他开车将卖淫女送回去。之后他们来到五陂下汇合,李某3说如果李某1办不到20万贷款就敲诈李某120万元。2016年6月30日,李某3弄了几张手机卡,要王某帮其打字给李某1发信息,内容大致是告诉李某1他们手上有李某1招嫖的照片,准备去揭发李某1,并在信息中提出要敲诈李某1一事。7月1日,李某3说将李某1约出来,要么要李某1贷款20万元要么直接敲诈李某120万元,约了李某1在丹江五中见面,但在路上李某3看到李某1和别人说话,以为李某1叫了社会上的人过来找麻烦,就离开了。之后他们与李某1约好在城南中央半岛处见面,他开着面包车,谭檄坐在车的中间,在中央半岛处将李某1接上面包车,就一边开车一边跟李某1聊照片的事情,李某1一直要他们不要宣传出去,谭檄就提出要求,让李某1办一个20万元的贷款,李某1说贷款要相关手续才能办下来,谭檄一听说没有这些文件,李某1说没有相关文件的话贷款可能办不下来,谭檄就跟李某1说贷款办理不了的话就要私人跟李某1借20万元,李某1没有说话,意思是没有。双方没有谈拢,他们就开车回到中央半岛将李某1放下车去。7月4日上午9点左右,他和谭檄,李某3到人民公园处打算找李某1,李某3要他去跟李某1要15万元,如果李某1拿不出这么多,就要李某1今天一定准备5万元。他找李某1说了这事,李某1答应下午5点前准备好5万元。下午4点半,在安源中学门口,李某1将5万元交给他,之后他将5万元交给李某3,李某3给了他1万元,拿了2万元给谭檄,李某3得了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檄、彭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敲诈的1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彭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谭檄上诉提出,其受李某3邀集参与犯罪,是从犯。李某3给其的二万元是还欠款,不是分赃。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晚21时许,李某3(原公诉机关指控称在逃)、王某和上诉人谭檄、原审被告人彭海开车到本市安源区萍乡高专附近时,接到萍乡农商银行银信支行副行长被害人李某1的电话。李某1要李某3安排一个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挂完电话后,李某3告知谭檄、彭海、王某称李某1经常要其安排女孩玩,这次要给李某1拍裸照,威胁李某1把其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如果他不答应就让他丢掉工作,谭檄等人听后均表示同意。随后,四人一起到本市安源区武警支队附近一发廊内找到一名卖淫女,并将该卖淫女带至本市安源区韶山路鼎盛大酒店开了8518房间,李某3将酒店和房号告知了李某1。期间,李某3还将该计划告知李某2,并约李某2到鼎盛大酒店门口见面。见面后,李某3安排彭海、谭檄、李某2三人去8518房间给李某1拍裸照。等李某1进房间10余分钟后,三人按照李某3的安排冲进8518房间,谭檄冒充卖淫女的表哥,李某2给李某1拍照,彭海先送卖淫女回发廊。随后,五人在安源区五陂下铁桥处汇合,并商量第二天再以裸照威胁李某1提高贷款额度之事。6月30日,五人又聚在一起,李某3用其新买的手机卡给谭檄打电话给李某1,但李某1没接,李某3又让王某编辑短信威胁李某1。7月1日中午,李某3、谭檄、彭海、王某一起去找李某1,但怕李某1带了人来,就未见面。当晚,李某3与谭檄、彭海商量如果李某1不肯贷款,就要其私人出20万元。之后,谭檄、彭海在安源区中央半岛小区附近与李某1见面,威胁李某1办贷款或私人借20万元,否则会将照片曝光,但双方未谈拢。7月4日,李某3、谭檄、彭海开车到人民公园附近找到李某1,李某3要彭海去跟李某1商量要钱的事情,彭海下车找到李某1要李某1拿20万元,李某1未答应,后谈好要15万元,当天先给5万元。16时许,李某1在安源中学附近将5万元拿给彭海。彭海拿到钱之后就将钱给了李某3,李某3分了1万元给彭海,拿了2万元归还之前欠谭檄的钱,李某3自己留下2万元。2016年7月6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五陂下镇政府门口一麻将馆内将谭檄、彭海抓获。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谭檄和原审被告人彭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檄、原审被告人彭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谭檄和原审被告人彭海共同敲诈的1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谭檄与原审被告人彭海虽然受李某3的邀集参与犯罪,但二人行为积极,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谭檄提出属从犯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犯罪过程中,上诉人谭檄明知李某3拿给其的二万元现金系敲诈勒索而来的赃款,其仍以收欠款的名义予以接受,其行为性质是分赃,上诉人谭檄上诉提出其没有分赃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谭檄与原审被告人彭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玉奇审判员  黄长林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