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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建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606号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6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龙建中,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