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陈玉娟诉曾德伟、赵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娟,曾德伟,赵美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603号原告:陈玉娟,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明(系原告陈玉娟的丈夫),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曾德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赵美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陈玉娟诉被告曾德伟、赵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玉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陈玉娟负担,剩余109元依法退还原告陈玉娟。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