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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陈玉娟诉曾德伟、赵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娟,曾德伟,赵美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603号原告:陈玉娟,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明(系原告陈玉娟的丈夫),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曾德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赵美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陈玉娟诉被告曾德伟、赵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玉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陈玉娟负担,剩余109元依法退还原告陈玉娟。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