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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86号原告:王某1,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某2,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9日,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