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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恒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恒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恒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涛,男,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及个人公积金账户,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