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金义与陈志平、马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义,陈志平,马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71号原告:徐金义,男,1947年2月4日生,汉族,住龙井市朝阳川镇。被告:陈志平,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马雪松,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原告徐金义与被告陈志平、马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金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徐金义负担。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