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平市子干乡南郭下砖厂与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子干乡南郭下砖厂,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子干乡南郭下砖厂,住所地原平市子干乡南郭下村。法定代表人:王增堂,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北路173号。本院在执行原平市子干乡南郭下砖厂与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