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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敬三、杨士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三,杨士军,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敬三,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士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余杰,女,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金)裁字第165号��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将其首封的被执行人杨士军、余杰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江时代花园12幢1单元601室房地产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依法拍卖。买受人朱俊华(身份证号:)、马同庆(身份证号:)以人民币497万元竞得,签定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士军、余杰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江时代花园12幢1单元601室房产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朱俊华(身份证号:)、马同庆(身份证号)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朱俊华、马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俊华、马同庆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浙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