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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窦某某、湖北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湖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