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窦某某、湖北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湖北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