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网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邵红乐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网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邵红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网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峰。被执行人邵红乐,男,1980年11月20日,汉族,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网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邵红乐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红乐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红乐所有的晋MS59**江铃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