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云申请执行何琼英、邓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云,何琼英,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任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何琼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邓蓉,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云与被执行人何琼英、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何琼英、邓蓉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