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荆州市莹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荆州市莹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索生权,索清明,赵行玉,金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9362-4。法定代表人颜家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莹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泗场村。法定代表人:索生权。被执行人索生权,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索清明,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赵行玉,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金艳艳,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江陵县。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莹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索生权、索清明、赵行玉、金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荆州市莹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索生权、索清明、赵行玉、金艳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人民币1171237.65元【本金1045428.26元、利息203.28元、违约金96702.11元、案件受理费15081元、执行费1382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