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九庆与徐福中牟建兴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九庆,徐福中,胡友海,牟建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九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福中,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胡友海,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审被告:牟建兴,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徐九庆因与被上诉人徐福中以及原审被告牟建兴、胡友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九庆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福中的上诉。本院认为,徐九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九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徐九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季宁审 判 员 达 燕代理审判员 张 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