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551号原告:兰某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兰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