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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南京汤山康发冶铸材料有限公司、洑康伟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汤山康发冶铸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洑康伟,朱晓峰,南京鹤龄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鹤龄膨润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汤山康发冶铸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洑康伟,南京汤山康发冶铸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荣、费烜,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洑康伟,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峰,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鹤龄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宁峰水泥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洑康伟,南京鹤龄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鹤龄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宁峰水泥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洑康伟,南京鹤龄膨润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上列四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汤山康发冶铸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发公司)因与上诉人张建平,被上诉人洑康伟、朱晓峰、南京鹤龄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鹤龄膨润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发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康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发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康发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