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文灿申请执行张小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灿,张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灿,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小宾,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王文灿申请执行张小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宾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文灿2017年01月0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