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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3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8TNA4B.经营者:陈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宇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