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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陶廷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43号被执行人:陶廷雨,男,199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案由:罚金。被执行人陶廷雨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陶廷雨处罚金1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陶廷雨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