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元奎与北京箐鸿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奎,北京箐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062号原告:姜元奎,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箐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8号楼大院711。法定代表人:刘东安。第三人:北京鼎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7号楼1单元208室。法定代表人:黄童森。本院在受理原告姜元奎与被告北京箐鸿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鼎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姜元奎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