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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汉荣与胡江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汉荣,胡江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丁汉荣,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兴玲,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胡江涛,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春,鱼台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汉荣诉被告胡江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等最高院案件再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