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汉荣与胡江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汉荣,胡江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丁汉荣,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兴玲,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胡江涛,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春,鱼台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汉荣诉被告胡江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等最高院案件再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