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华雪、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华雪,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负责人孙建国,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广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雪,女,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周杰,男,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华雪、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104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