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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华雪、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华雪,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负责人孙建国,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广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雪,女,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周杰,男,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华雪、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104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