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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应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应坤,喻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李应坤,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喻文才,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应坤、喻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2月17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因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应坤、喻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应坤、喻文才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广东南路公务员小区A5××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号(2011)字第0014**号】,除此之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李应坤、喻文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应坤、喻文才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湘